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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中可能的刑事犯罪

imtoken最新app下载 2023-03-04 05: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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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沁 曾庆红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虚拟货币极其重要的文件,即《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 ”)。 明确了货币及其相关业务的本质属性。 基于此通知,本文将分析虚拟货币交易商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并给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一、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其交易活动

《新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及其相关交易活动。 通过对相关法规的解读和归纳,可以得出虚拟货币及其相关交易活动主要具有以下两个属性:

(1) 非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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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主要特征是非货币当局发行,采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形式存在。 供流通使用。 这一规定从本质上确认了我国法定货币人民币的核心地位。 其他虚拟货币为非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不能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值。 商品的价格、收购、销售等市场流通活动,不得扰乱我国经济金融秩序。

(二)“违法”

《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规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等涉嫌非法销售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其中,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均为虚拟货币。 上述活动严禁从事与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从本质上明确和加强了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刑事打击。 上述虚拟货币交易一旦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其他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参与者的犯罪风险将大大增加。

2、虚拟货币交易商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虚拟货币商户的主要业务是虚拟货币的买卖,即虚拟货币商户与买家在场外约定买卖价格、支付方式等,商户再将虚拟货币转让给买家,买家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商户账户付款。 在此过程中,如果商家收到黑钱,资金涉嫌犯罪,不仅其账户可能被公安机关冻结,还将面临刑事拘留、被起诉等法律风险。 在此,笔者就虚拟货币交易商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分析。

(一)涉嫌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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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窝藏、转移、买卖或者包庇、隐匿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所得,构成隐匿、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所得的犯罪。

因此,如果虚拟货币交易商主观上知道上游资金是犯罪所得并产生收益,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其主观认识,存在收取高价“手续费”、利用虚拟货币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行为,同时需要结合虚拟货币交易商的认知能力,是否可以联系他人的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等。所得的种类和数额应当综合确定。 如果虚拟货币交易者具有主观知情或推定主观知情的,将认定构成“包庇、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 一旦构成本罪,根据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的认定买卖比特币构成什么犯罪,虚拟货币交易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罚款; 惩罚。

例如,王某佳、胡某某(另案处理)通过介绍,开展了所谓的转账、取现、获取相应佣金的“业务”。 王A先后邀请王B、李某、白某某、方某某、唐某某、罗某某等人加入,开始从事洗钱活动。 其中,王某义主要负责买币、结账,李某主要负责虚拟货币交易的具体操作,罗某某利用自己的虚拟货币账户,根据规定从事买币、提币等活动。李某的安排。法院认为,上述人员明知是犯罪所得,为获取高额报酬,使用虚拟货币“交易”,提供银行卡转账取款,运输、转移赃款等,为上游诈骗犯罪洗钱。 隐匿、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涉嫌洗钱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隐匿、隐匿所得为目的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犯罪及其产生的收入来源和性质构成洗钱罪。

相比之下,洗钱罪的客体相对具体,即上游犯罪必须是上述几类犯罪,只有隐匿、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才能构成洗钱罪。其收益。 同样,构成本罪,也要求虚拟货币商户具有主观明知,或者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推定具有主观“知悉”,但如果虚拟货币商户否认主观“知悉”,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主观犯罪故意,暂时解除虚拟货币商户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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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2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宣传的宣传、支付协助结算等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虚拟货币商户“明知”收受“违法犯罪所得”资金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 第一条: (一)经监管部门通报,仍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 (五)频繁采取隐蔽上网、对通信进行加密、销毁数据、使用虚假身份等措施逃避监管、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督或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的,视为“明知”但仍与购买者进行虚拟货币交易,构成本罪。

例如,徐明帮助微信昵称“琴琴”买卖泰达币。 交易金额超过6100万元,获利20万元。 并罚款40万元。

(四)涉嫌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向其提供信用卡的,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网络辅助服务,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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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虚拟货币交易商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仍提供手续费结算、支付等协助,并有相关证据证明上游资金为诈骗犯罪所得,将认定为从犯。诈骗罪。

(五)涉嫌开设赌场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如果您明知是赌博网站,并且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买卖比特币构成什么犯罪,按1万元收取服务费。 多于或者帮助收受赌款20万元以上的,属于开办赌场的共同犯罪。

虚拟货币商户明知是从赌博网站获取,并提供费用结算等直接协助,并有相关客观证据证明上游资金为开设赌场犯罪所得的,将予以认定作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

例如,蒋某、吴某等人在简阳区某社区设立工作室,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向游戏玩家销售虚拟货币,从中赚取差价8万元。 法院认为,蒋某某等人明知上述部分游戏玩家利用网络游戏平台实施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他人提供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业务,并以此为由作为一项业务,即构成设立赌场罪。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商户在交易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可能会面临上述风险。 通过对上述罪名的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虚拟货币商户是否构成上述罪名,关键在于其主观上是否知晓上述犯罪行为。 它不仅包括虚拟货币交易商的直接知识,还包括推定的知识,即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商的一些客观行为推定的主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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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虚拟货币商户防范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面对上述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虚拟货币商户一旦稍有不慎,就很容易被购买者所骗,从而面临刑事指控。 此时,虚拟货币商仍然无法查到购买者的身份信息,甚至连聊天记录都不完整。 这个时候,想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就更加困难了。 因此,为规避相应风险,虚拟货币交易商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需买家进行实名认证,需买家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居住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及所持证件照片,以核实身份买方,明确资金来源,避免主观知情。 的风险。

(2) 截图保存交易过程中与买家的相关聊天记录,以及转出和收款时的交易记录,确认对应的虚拟货币金额和银行转账金额。

(3) 一旦资金被冻结,需尽快中止交易,自行排查风险。 虽然冻结资金并不意味着涉及刑事犯罪,但也是对其行为的风险提示。 此时,虚拟货币商户要做的就是及时排查自身风险,规避风险,防止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

总而言之,虚拟货币商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主要防范思路是确认交易方身份信息,保存相关交易信息记录,避免陷入犯罪风波。